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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来所授课

   

日期:2008-10-21  阅读:2802

    2008年9月17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来我所,就“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进行了专题讲座,为我所组织进行的“律师的思维方式”系列讲座的第四讲。

    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与刑法理论。主要著作包括《刑法的启蒙》、《刑法疏议》、《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哲学》、《共同犯罪论》、《刑法的价值构造》、《走向哲学的刑法学》、《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刑法疑难案例评释》、《刑法适用总论》、《刑事审判实务研究》、《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界限》、《中国公务员贿赂犯罪研究》、《市场经济与刑法完善》、《刑法新罪名若干问题研究》、《中国金融法治若干问题探讨》、《职务犯罪认定处理实务全书》、《中国的社会病理》、《中国刑事司法案例汇纂》、《正当防卫论》、《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等等。

    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共性、又有区别,思维方式具有定向性,甚至不同的法律部门思维方式也有不同,比如民商法注重形式裁判,刑法强调实质思维。接下来,陈教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系统的教授我们如何运用法律人的思维方法,主要讲述了我国现行的从苏联引进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中存在的问题,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定罪当中应遵循的三个基本规则等几个方面。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不存在逻辑上的位阶关系,所以导致逻辑关系混乱;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符合性、价值审查的违法性、主观审查的有责性三个阶层的要件构成,具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与定罪的逻辑思维过程相吻合;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三个基本规则是指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事实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

    在互动环节,陈教授在解答律师提问中详尽的给大家阐释了刑法上的诈骗与盗窃以及民法上的被骗的法理上的区别。陈教授在专业领域的高深造诣及治学的严谨态度,深深令东友人钦佩。长期以来,东友经济犯罪业务的建设与发展,深深受到陈教授刑法理论的影响和指导,成为东友的特色法律服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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