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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捉贪官与仲裁并举
                    速战速决追回3亿元资产


基本案情

  1997年1月,我所承接了一宗新加坡外商控告合资公司中方负责人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与新加坡外商合资的由成××为法定代表人的××实业公司(以下称实业公司)挂靠在国务院一个直属部级单位下面,成××依仗其与上级单位某位领导(正部级)私交甚密,为所欲为,大肆侵吞、挪用合资公司的资金。正当律师研究收集有关控告成××的证据材料时,所里又同时承接了国务院直属的一家在海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中国××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与实业公司的涉案标的3.4亿余元的房地产联建纠纷仲裁案。
  对于这样两起与涉嫌犯罪的成××有直接关系的重大刑、民事案件,所里给予了高度重视。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大型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受侵害,及时打击贪污犯罪分子,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里决定抽调5名律师将两起案件合并办理,制定了以刑事案件为突破口,速战速决解决房地产联建纠纷仲裁案的办案策略,防止成××利用某些领导设置障碍,阻挠房地产联建纠纷的解决。同时,更要防止其携巨款潜逃,销毁证据,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两起案件合并办理的关键环节是要迅速形成控告成××贪污挪用公款的报案材料,请求检察机关对成××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由于成××涉嫌贪污的金额达数千万元,在短时间内很难收集整理出完整的报案材料。于是,办案律师决定先抓住一个线索,把证据搞扎实,达到贪污罪刑事立案标准。在大堆的犯罪线索材料里面,律师挖掘出了一个线索,即:成××于1996年春季以出国考察的名义到新加坡,往返机票都是由外方出钱买的,成××回国后又将机票拿到公司报销,合计人民币5000余元。该贪污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于是便以此为突破点形成了对成××的控告材料。经北京市××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将成××刑事拘留。在成××拘押期间,他的狐朋狗友四处活动,企图通过某些领导,干预检察机关办案,放出口风,“拘满30天必定放人”。这些狐朋狗友甚至在成××刑事拘留期满的那一天,在豪华酒楼订好了几桌酒席,派专车到拘留所门前迎候,准备为成××接风。实际上,办案律师早有预防,及时向上级执法机关反映了情况,打破了成××一伙企图逃脱法律制裁的算盘。成××被拘留逮捕后,实业公司群龙无首,为集团公司联建纠纷仲裁案的顺利解决提供了保证。卓有成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被犯罪分子进一步侵害(成××最终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运用刑事手段的同时我所律师高效率的工作,很快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在短短的7天时间里,协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实业公司款项及财产共计2.4亿余元。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提出,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成×ד因经济犯罪嫌疑被检察机关逮捕,至今尚未结案,成××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问题与本案涉及的联建项目有密切关联,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本案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待于成××的刑事案件的结果。因此请求中止案件的审理”。以达到仲裁程序旷日持久,拖延承担赔偿的责任,迫使集团公司重到谈判桌上的目的。我所律师对此早有准备,尽管当时司法实践中对“先刑后民”原则的掌握尺度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对此做出明确司法解释,但我所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相关的内容为依据,对对方的观点予以反驳,该《纪要》明确指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所律师还指出:本案成××是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双方法人单位之间是联建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完全可以分开审理。而且本案的法律关系清晰,相关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无须等待成××刑事案件的结果,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仲裁庭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及时审结做出了实业公司将全部投资款2.97亿元返还集团公司,实业公司承担利息损失5000余万元的裁决。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先后执行房产5.47万平方米,存款3000余万元,汽车6辆及其他办公用品。
  本案是当时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标的数额最大的一起房地产联建纠纷案。从我所受理此案开始,到提出仲裁申请直到裁决生效并强制执行完结,只用了短短3个月的时间,博得了集团公司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