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证券/知识产权与高科技/涉外业务/金融保险/常年法律顾问/自然人业务/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关系/其他业务

 

 

 

 

 

 

 

   

                 
                    卷款私逃 此案应否“先刑后民”
                    据理力争 银行最终赔偿客户

原告:深圳某公司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

基本案情:
  1995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开户申请,预留了印鉴卡片,被告经过审核,批准开户。原告以后分别存入被告处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一年定期存款)。被告的一名信贷员利用私刻的原告印鉴,伙同他人在原告存入一千四百万元以后分几次将该款划至他处。一年后,原告到被告处取款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告知存款早已取走,随即案发。原告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存款。在本案中我所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被告方称:

  (一)原告方在我处有存款,但以后又分别在存款进帐后以转帐支票划出,我行工作人员在检查手续时,用折角核对的通常作法核对印鉴时并未发现有误,故应当以账面存款不足拒付,拒付是正当的。银行不应承担偿还存款的责任。
  (二)我行已发现此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已向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正在侦查追捕逃犯,法院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在法院审理中,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致函法院,建议此案先审查刑事犯罪,然后再处理存款纠纷,并请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三)原告的总经理同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造成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

原告代理人针对以上三点提出:
   (一)被告不否认原告的存款已进帐入银行,这是事实,表明双方的存储关系已经成立,原告手中的存单就是一种合同形式。而此案的民事部分被告是有过错的,因为既使被告方使用了折角核对方法对印鉴作了查明,但此方法早已原始过时,不足以对目前的金融机构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查明。另外,“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只是银行内部规章,不是法律,不能抗辩被告应当拒付存款给原告的理由。如果出现银行工作人员以此方法对印鉴未核对出问题而造成原告存款被骗取的,原告代理人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属于民事过错,对此过错,作为法人的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拒付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二)关于先刑后民问题,原告方认为此案被告的民事责任已很明确,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并不影响存款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亦不应影响此案民事部分的处理,不受先刑后民的限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不应中止。
  (三)至于原告总经理与犯罪嫌疑人的串通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原告除了收取高息外没有任何的过错。
  上述三个关系到此案如何处理的关键问题,原告代理人均作出了明确的代理意见,在以后的法院判决中得到完全的支持,法院并没有将此案移送公安,而是判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原告的存款;原告收取的高息部分,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另外,最高法院就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又专门对某省高院作了一个批复。指出:折角核对虽是银行现行规定的方法,但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作用,对此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发现问题而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中,有二个突出的问题经原告方代理人的努力都得到了解决。
  (一)被告方以“先刑后民”为理由要求此案中止,而公安机关也曾要求法院移送材料先交由公安处理。但一旦在法院得不到及时审理,犯罪嫌疑人又不能归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就不能及时得到挽回,并且使此案有久拖不决的可能,于原告十分不利。在此情况下,原告代理人充分向法庭说明了追究被告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陈述了大量的事实和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并且向公安机关也作了解释,使得此案能够得以摆脱“先刑后民”的阴影,顺利审理判决。
  (二)在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后,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卷款脱逃不在案的情况下,怎样使原告的款项得以顺利执行,原告代理人另辟蹊径,积极同公安机关联系。由于原告代理人的有效工作,公安机关同意从公安账号上的扣押款中提出原告应得的部分,而避免了对被告的强制执行,及由此带来的众多麻烦,从而促成了双方在二审中及时进行调解,被告撤回上诉,此案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