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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罪名 新型经济犯罪概念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管辖 经济犯罪相关法律制度 经济犯罪案件常用刑事法律法规

         

               

一、法律规定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公安机关管辖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根据刑诉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是说,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因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都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第3款和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225条的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
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决
定》规定的骗购外汇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
  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刑法分则第三
章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侵犯财产案中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经济犯罪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刑诉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五)缉私警察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和预审工作。
  2、对海关调查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3、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依法进行侦查、拘
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4、负责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法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5、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的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6、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 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进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
法犯罪行为。
  7、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8、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六)移送管辖
  1、贿赂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移送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
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
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经济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应当注意:(1)同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2)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 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3)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4)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
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
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3、查办涉税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协作
  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要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4、公安机关与审计部门的协作
  根据2000年4月27日审计署与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要建立健全的移送制度。 审
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应当填写《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连同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走私案件中缉私警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海关间的移送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的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其
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二、北京市地区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2、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二)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8、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
  9、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10、绑架案(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1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14、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15、抢劫案(第263条)
  16、盗窃案(第264条)
  17、诈骗案(第266条)
  18、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19、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20、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2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2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2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2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25、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
  2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
  27、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2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9、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3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3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32、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3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3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3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36、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38、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9、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2款)
  40、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41、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4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
  4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4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45、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46、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三)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3款)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5、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6、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8、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1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13、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1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18、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19、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
  20、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1、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22、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23、赌博案(第303条)
  24、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25、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
  26、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27、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2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
  30、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
  31、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条)
  32、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33、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3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4条)
  35、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
  36、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
  37、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部门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
  38、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39、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40、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
  4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42、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4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4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45、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46、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

(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2款)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
  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
  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案(第180条)
  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
  30、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
  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
  3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
  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
  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6、逃汇案(第190条)
  37、洗钱案(第191条)
  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4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46、偷税案(第201条)
  47、抗税案(第202条)
  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5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6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69、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70、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1、挪用资金案(第271条第1款)
  72、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

(五)、森林公安部门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3、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第344条)
  5、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6、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7、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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