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罪名 新型经济犯罪概念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管辖
经济犯罪相关法律制度 经济犯罪案件常用刑事法律法规
一、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
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
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
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
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
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
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
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
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
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
以上的,应予追诉。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伪造货币案(第170条、第171条第3款)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
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3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
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
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
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3款)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3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
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
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
易价格的。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3、4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
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3、4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
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对非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
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
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 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
的,应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
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应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
追诉。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
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二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
之一的;
3、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至
2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
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
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万5000份或者期刊1万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
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
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倒卖车票案: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
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倒卖船票案可参照倒卖车票案执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
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检察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
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②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
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
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形严重的;
8、其他情形严重的情形。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
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
券发行、上 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
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
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不应给予的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
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12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
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
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
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
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
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
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
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
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5、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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