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重案团队

 
 

 

    问:目前哪些犯罪可判处死刑?

    东友律师答:
      □ 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 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仿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的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 侵犯财产方面的有:抢劫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有: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
      □ 危害国防利益方面的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等;
      □ 贪污贿赂方面的有:贪污罪;  
      □ 军人违反职责方面的有: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等。  

     

    问:行为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是不是就应该被判死刑?

    东友律师答:
      不一定。行为人如果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或客观方面不能预见结果的发生,就不应该判死刑。具体情况,依法律的规定决定。

     

    问:有哪些具体情况,依法不应判死刑?

    东友律师答: 
      依法不应判死刑(甚至不是犯罪)的具体情况有:
      □ 行为不属故意;
      □ 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 对正在进行的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 对正在实施的犯罪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 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候实施的行为(但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等。
      除这些依法不应被判死刑的情况外,还有一些属于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况,或因为法律有限制性的规定,这些也不应判死刑或者不应核准死刑。

     

    问: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而不应判死刑或不应核准死刑的情况又有哪些?

    东友律师答: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而不应判死刑或不应核准死刑的具体情况有:
      □ 防卫过当的;
      □ 紧急避险过当的;
      □ 犯罪中止的;
      □ 从犯;
      □ 胁迫参加犯罪的;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等。
      除这些不应判死刑或者不应核准死刑的情况外,还有一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况,这些也可以不判死刑或者可以不核准死刑。

     

    问: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可以不判死刑或者可以不核准死刑的情况有哪些?

    东友律师答: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可以不判死刑或者可以不核准死刑的具体情况有:
      □ 精神病人在有部分行为能力时的犯罪;
      □ 又聋又哑的或盲人;
      □ 预备犯;
      □ 未遂犯; 
      □ 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有立功表现的等。
      为了贯彻刑法慎杀、少杀的精神以及党的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等刑事政策,以上情况一般都不予核准死刑。

     

    问:除了以上这些可以不判死刑或者可以不核准死刑的具体情况外,还有不判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其他可能吗?

    东友律师答: 
      有。但那些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或精神,或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掌握的。仅属于可能不判死刑或不核准死刑的情况。如:
      □ 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
      □ 因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案件;
      □ 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等。

     

    问:还有没有其他可能影响死刑核准的情况或因素?

    东友律师答: 
      肯定还有不少。依据本律师原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死刑复核和处理“死刑喊冤”的工作经验,以及从事律师十多年的司法经验, 仍然还有近二十种情况或因素可能影响到死刑核准,因没有具体成文规定,故不宜公开在这里发表。这些,委托代理律师在代理中将视案情需要予以详细考虑。

     

    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如何分工?

    东友律师答: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原有二个刑事审判庭,现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刑三、刑四、刑五三个庭,除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外,刑一、三、四、五庭将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案件的死刑复核工作。

     

    问: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

    东友律师答: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法律并没有要求开庭审理,因此一、二审开庭审理的许多程序和环节就不发生,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完整的、诉讼化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问:死刑复核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什么,会不会改判?

    东友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核准”或“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不会改判。

     

    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

    东友律师答: 
      一般按以下步骤审理:
      □ 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立案庭只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工负责审理。
      □ 审理将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 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主要根据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采取书面审查为主结合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审理。 
      □ 法官将全面审阅案件卷宗,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 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审判长阅卷审查。审判长认为案件审查报告清楚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
      □ 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 合议庭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
      □ 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卷宗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 经合议庭评议,完成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分别由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把好审批关;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有没有审理时间限制?

    东友律师答: 
      没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限。

     

    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无限期?

    东友律师答: 
      不应这样理解。除非一些特殊案件或个案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或鉴定时,需要的时间会可能多些。一般情况下,因最高法院已设立了专门机构进行死刑复核,最高法院将会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问: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怎么参与死刑复核的辩护?

    东友律师答: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承办法官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