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公司证券/知识产权与高科技/涉外业务/金融保险/常年法律顾问/自然人业务/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劳动关系/其他业务

 

 

 

 

 

 

 

   

                 
                      
                
                   全国首例暗中操控国债交易罪案


  2003年4月9日《北京晚报》题为《他们操纵了国债交易》的文章报道了首宝集团委托的操盘手张奇、叶辉低价抛售公司国债案件的侦破经过。报道称,2003年1月16日早上,北京朝阳区樱花西街光大证券营业部内,代号为010107的国债交易爆出了冷门。这支走势良好,前日以113元收盘的国债却以103元的低价卖出了4万手。而大盘显示的集合竞价报价更加令人吃惊,首宝集团当日报出的卖出价格仅为80元。5分钟的时间,债券持有方首宝集团损失400万元。经首宝集团工作人员报案,操盘手张奇、叶辉当日被传唤。

  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日010107国债的交易纪录,两笔购买两万手107国债的申购纪录提供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线索。经查,张奇在2003年1月16日指令证券公司的员工到前台向系统递交了80元价格卖出4万手,再从另一账户以相同价格买入6万手010107国债的指令。同时,刘某分别以81元和82元各买入一万手。但是,事与愿违,倒仓没有成功,4万手以103元价格全部卖出,而刘某没有买到。

  2月21日,张奇、叶辉以及刘某三人以涉嫌“内幕交易罪”被逮捕。

  据了解,2002年9月1日,叶辉、张奇正式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在光大证券樱花西街营业部的大户室为该公司的国债交易操盘,3个月为公司赢利200余万元。但由于该公司迟迟不与两人签订雇用合同,在赢利提成方面也没有明确态度,他们决定给公司施加压力,才发生了上面的案情。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3年6月16日,我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的委托会见了刘某(由于该案目前还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的有关案情依法保密)。本所辩护律师经研究决定从划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入手,分清犯罪嫌疑人是一般的投机行为,还是以主观上有获取利益或转嫁损失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哄抬、打压价格从中渔利的犯罪行为及嫌疑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等角度收集证据,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