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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长邓×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被刑事拘留经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获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14日,北京某工业锅炉厂厂长邓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是:邓×1991年毕业于某大学热处理专业,后被分配到大型国有企业××钢铁公司任热处理车间副主任,1996年辞职到生产某工业炉的外资公司工作,任售后服务部经理。2002年邓×与孙×、齐×离开该外资公司,到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工作,组织生产多用箱式炉。该外资公司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邓某遂被刑拘。
  1月27日,本所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后,马上会见了嫌疑人本人,据邓×讲,他在到报案单位工作前,已经在担任××钢铁公司车间副主任时,接触过该外资公司生产的工业炉。他是通过接触该多用箱式炉了解了它的构造,并用于指导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的生产的。该核心技术主要是控制程序,但是××钢铁公司没有上位机控制程序,只有PLC程序。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种设备用的PLC程序和上位机控制程序都是本公司自己编的,跟外资公司的不同。
  邓×说自己在外资公司担任调试工程师,后来是到售后服务部工作,接触不到他们的机械图纸。到北京××工业炉有限公司工作时,既没有从原来工作的外资公司带任何图纸,也没有带任何其他技术资料。
  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或者转让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的与他人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秘密,不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或者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反向工程手段掌握相关技术的,属于前款所称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我们了解到的案情,我们认为,邓×的行为符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3条规定的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成果的情形,属于以其他正当方式取得,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所律师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申诉材料,公安机关经研究决定将邓某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